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99年1月1日起有前開海外所得,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應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:
(一)海外所得≧100萬元
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<100萬元者: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
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≧100萬元者: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
(二)基本所得額>600萬元
基本所得額=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+海外所得+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+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+非現金捐贈金額
基本所得額≦600萬元:無須繳納基本稅額
基本所得額>600萬元: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-600萬) × 20%
假設海外投資報酬率20% (有這麼好賺嗎?),海外所得要列入最低稅負制計算的金額是100萬,其投資本金要達到100/0.2=500萬元才需注意..... 結論是,一般人一輩子可能都不會適用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,哈!你被理專嚇到了嗎?
Reference:
財政部新聞稿
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